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该如何抉择?(上)
引言
近日,本处内部在讨论一件赋予借款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案件中,对担保方所提供的董事会决议产生了疑问?董事会是否有权就该项担保做出决议?抑或需要股东会做出决议?
何为董事会决议?
何为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是董事会就公司有关问题进行表决而形成并代表董事会意见的文件。
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就公司事项通过的议案。根据议决事项的不同,可将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是就公司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特别决议是就公司特别事项作出的决议,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等。特别决议的形成要求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法相关规定梳理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两种主要的公司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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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几种特别情形: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但是必须由股东来任命,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3)、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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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股份有限公司相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更多,故其召开股东大会的条件和程序更为严格。因此,实践中不少规模较大的股份公司都会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给予董事会部分授权,以满足公司日常的经营需要。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审议公司的各类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执行机构”;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监察机构”。总的来说,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都属于公司内部决议,其主要作用是规范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平衡股东利益,保障公司经营。
上述公司治理机关的不同职权分工,决定了其有权决定的公司事项是不同的。监事会主要是监督职责,故其所能决定的事项与其他两者较好区分。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其职权有部分重合之处,严格说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可以来源于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某种意义上,董事会仍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将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授予董事会。故实践中,在审查需要“股东(大)会”,“董事会”哪个对公司某特定事项做出决议时,时常会出现本文开头所提到的问题。
那么,实践中公证机构如何做好对公司内部决议的审查呢?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