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娃 葫芦娃 一根藤上七朵花 风吹雨打 都不怕…”。《葫芦娃》系列动画满载着80后90后的童年记忆,“葫芦娃”的人物形象早已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近日,申请人某美术电影制片厂向我处提出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称其对《葫芦娃》系列动画享有除署名权(著作人身权中的一种)外的著作权。笔者受理了申请人的公证申请。原来,《葫芦娃》系列动画著作权曾经产生过纠纷。
葫芦娃到底是谁家的呢?
人物形象创设:
纠纷的双方是胡某、吴某与某美术电影制片厂。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纠纷?这还得先从“葫芦娃”的人物形象创设说起。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胡某、吴某进入某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美影厂”)参加工作。1985年底,美影厂成立《七兄弟》影片摄制组,根据民间故事《七兄弟》文学剧本大纲拍摄,指派胡某等担任导演,胡某、吴某担任造型设计,二人绘制了“葫芦娃”角色造型稿。胡某先后绘制了《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分镜头台本。
争议焦点一:“葫芦娃”角色造型是否构成作品及由谁创作
法院认为,“葫芦娃”角色造型首次以线条勾勒出“葫芦娃”的基本形象,其通过手工绘制而形成的视觉图像,结合线条、轮廓、服饰以及颜色的运用形成特定化、固定化的“葫芦娃”角色造型,具有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故应认定“葫芦娃”角色造型构成美术作品。
对于“葫芦娃”角色造型由谁创作的问题,法院认为涉案影片的影片目录、每集的完成台本和光盘的每集片尾工作人员名单均显示,造型设计:吴某、胡某。美影厂亦承认吴某、胡某对造型所作的贡献。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故应认定吴某、胡某共同创作了“葫芦娃”角色造型。
争议焦点二:“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
法院认为,第一,从当时的时代背景看,涉案影片创作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时期,根据上级单位下达的年度指标任务上报年度创作题材规划,组织安排人员落实,创作成果归属于单位,这是行业惯例;第二,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当时著作权法尚未颁布,本案当事人也无法能够预先就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以合同的形式进行明确约定;第三,从单位的规章制度来看,根据美影厂的规定,涉案影片创作的当时,创作人员、导演等均需要完成厂创作办公室每年下达的任务指标,完成指标后,美影厂对于导演等创作人员分别给与了酬金和奖励,涉案影片自1986年开播到2010年的24年间,也没有证据表明吴某、胡某曾因酬金和著作权归属向美影厂提出过异议。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系争的“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属特定历史条件下,吴某、胡某创作的职务作品,二人享有署名权(著作人身权中的一种),美影厂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
依据法院的判决,从2012年3月30日起美影厂享有《葫芦娃》系列动画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都涉嫌侵权。
著作权的相关法律知识科普
①著作权的取得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无论作品发表与否都享有著作权。也就是说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就享有版权。版权登记不是取得版权的前提条件,但是版权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一种初步证明,可以作为主张权利或提出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证明文件。
②著作权一般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一般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内容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 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③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均无期限限制。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为50年。作品的作者是公民的,保护期限至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的作者是法人、其他组织的,保护期限到作者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