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 当前位置:首页 -> 江天微公证 -> 特色服务 -> 强制执行公证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

发布时间:2018-05-31 16:04:54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概念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规定,对无异议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公证活动。一旦债务人未按约定旅行义务,债权人有权持该公证债权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

武汉市江天公证处是武汉地区开展金融类公证业务时间最早、范围最广的公证机构之一。多年来,武汉市江天公证处与多家银行、信托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了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在防控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服务小微企业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法律依据:

(一)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修正)》 (主席令第2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71号)

(二)其他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

3.《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3号)

4.中国公证协会制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三)司法解释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6]30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

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