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小编从可行性方面探讨了“综合性公证养老”法律服务。这期小编将从实务性方面积极探索“综合性公证养老”法律服务。
“综合性公证养老”法律服务的对象是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家庭情况和经济状况的老年人,不能简单运用单一的、标准化的操作模式,那公证机构在实务中该如何操作呢?小编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初步的设想。
1、公证遗嘱模式
我国法律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所有遗嘱形式中效力最高的,这就完全保障了遗嘱继承人的利益,如果老人担心子女以后办理继承遗产的手续很麻烦或者没有时间去办理,还可以指定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负责老人身故后的遗嘱实施,按照遗嘱分配遗产、代办遗产过户等相关手续。
2、意定监护模式
意定监护是一种与法定监护相对应的监护制度,是一种成年人的监护制度。意定监护的核心是规定意思能力健全的成年人可以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意思能力减退而未雨绸缪、提早规划,以协议方式预先选定监护人,并在约定的监护事务范围内授予其代理权,一旦将来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则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公证机构办理意定监护公证,可以采取协议公证的形式,公证机构代为起草协议文本,对于监护事项(包含生活、照护、医疗、养老等)、监护职责、监护条件、监护具体范围、财产管理等做出具体明确的约定。这种模式为老人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选择,迎合了老年人多样化的监护需求,在监护人的确定上最大程度尊重了被监护人的意愿和自我决定权。
3、养老投资信托模式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是老人生前将名下房产抵押给金融机构,产权仍属于老人所有,老人仍可以正常居住使用等,金融机构按照约定每个月向老人支付养老金,直至老年人身故;老年人身故后,金融机构处分该房产,将所得收益优先支付养老的相关费用,剩余部分分配给其继承人。公证处机构介入住房反向抵押养老可以确保金融机构的正规性,审核合同,保障老人的权益,在老人身故后,帮助继承人继承剩余财产或者清偿养老费用后继承房产。
有的老年人财富较多,自身生活不是问题,比较关注自身财富如何保值增值。但是老年人对于新型金融骗局不太了解,容易被骗,这种情形下,公证机构应和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合作,为老人设立专门的资金托管账户,管理老人财产。这种公证养老模式既能为老人提供比较稳定和持久的资金保障,也能帮助老人进行安全性高、风险小的理财活动,并对老人身故后剩余财产作出处理。
★ 结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