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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天业务】“综合性公证养老”探索之路(一)

发布时间:2019-06-17 09:35:12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这段时间,最火的剧当属《都挺好》了。几乎是刷爆了小编的朋友圈,小编慕名也追完了这部电视剧,剧情从苏母去世后,针对苏父的“赡养问题”展开...。中国式多子女家庭的矛盾,在“赡养老人”这个问题上彻底暴露出来,刺痛了无数人的心。面对老龄化日趋严重的现实,作为子女,如何让辛苦了一辈子的父母安享晚年是一个避不开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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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公证养老”法律服务是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公证公信力和法律效力为基础,由公证处整合相关社会力量,以围绕遗嘱、继承、监护等公证事项及相关事务为依托,针对老年人的不同需求设计个性化的公证法律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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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公证养老”法律服务的可行性:

 1、 相关政策依据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做好社会化养老服务的指示精神,2017年4月25日,中国社会保险学会、中国公证协会正式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共同致力于构建全方位、综合化、多样性的公证养老法律服务体系。

2017年7月,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拓宽传统婚姻家庭公证业务,开展家庭理财、资产管理、财富传承等公证法律业务,创新开展家庭财产分割、绿色继承、意定监护、遗嘱信托、养老保险反向抵押公证等公证业务”。这些均为“综合性公证养老”法律服务提供了政策上的有力支持。

 2、 法律依据

《继承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这一规定确立了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地位。《民法总则》关于监护的规定,确立了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其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首开意定监护的先河,极富开创性。这些均为“综合性公证养老”法律服务提供了法律上的有力支持。

 3、实践经验

许多发达国家早在多年前就推出了综合性养老的法律服务,且已具有成熟的服务模式,多样化的服务类型,人性化的服务选择,让很多老年人都能够无忧的安享晚年,值得我们借鉴。

我国也于近几年开始了综合性公证养老法律服务的探索,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已经从2016年就开始在试点办理了一些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综合性公证养老法律服务公证。

这些国内外的成熟服务模式为我处综合性公证养老业务模式的探索与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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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为解决老年人养老的实际困难,发展综合性养老法律服务是公证机构的社会责任,江天公证处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积极探索个性化的公证养老法律服务产品,解决老年人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