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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公证免纠纷--遗嘱继承公证案例

发布时间:2020-01-20 22:57:44   信息来源:湖南省长沙公证处

[案例简介]

    被继承人黄某(男,85岁)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因病在本市死亡,其生前与李某(女,66岁)共同居住在本市朝阳区某楼盘面积为七十个平方米的房子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一名自称系黄某之孙的黄姓男子拿着一份公证遗嘱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该份公证遗嘱是黄某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订立的,上面写着:立遗嘱人黄某与黄小(男,23岁)按份共有位于长沙市朝阳区**楼盘*单元**号的房产的房产一处,建筑面积为七十一点五一平方米,其中黄某占有10%的产权份额。该房产系黄某单位的福利分房,因黄某年迈,无力出资购买,故由孙黄小全额出资。在黄某去世后,上述房产中属于黄某所有的产权份额归黄小所有,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
    公证员在确认该份遗嘱的真实性后,向黄某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进行核实,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黄某的妻子李某在得知黄小要求继承上述房产后,提出异议,宣称其才是该房产的继承人,并向我处提交了一份自书遗嘱,该份遗嘱上这样写道:“本人黄某,男,已年过八旬,自老伴走后一直独居,后幸得李某照顾,生活无忧。待我死后,我愿将我长沙市朝阳区**楼盘*单元**号的房产留给李某,立据为证。立遗嘱人黄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黄某生前立有两份遗嘱,一份是黄小提交的公证遗嘱,另一份则为李某提交的是自书遗嘱,且均是对同一处房产作出了前后两种截然不同的处分,那么究竟哪一份遗嘱有效,房产的归属到底为何?
    法条点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嘱的形式包括五种,包括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回归本案中,经查,黄小与黄某系祖孙关系。黄某的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黄某生前共有两次婚史,其原配妻子田某已于二〇一一年死亡,田某死亡后,黄某又于二〇一四年年初与李某(女,66岁)再婚。黄某共育有三子两女,即子A(即黄小之父)、子B、女C、女D和子E,均系与田某所生;黄某与李某未生育子女。而李某在与黄某结婚前也有过一次婚史,并有两个子女,但均早已成年。
    首先,既然黄某生前立有遗嘱,就排除了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办理,而应当按照遗嘱办理;其次,黄小持有的是经公证的遗嘱,李某提交的是自书遗嘱,以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再次,黄小作为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及时向我处申办了继承公证。故,综上所述,本案应当按照黄某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办理,由黄小继承上述房产中属于黄某所占有的产权份额。
    该案从侧面体现了当今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在现今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大环境下,老龄化人口不断增加,有很多子女因为工作原因,无法经常陪在老人身边,这就导致“空巢老人”现象的出现,而有些老人需要人照顾,有时会为自己找个伴。这种家庭中,一旦涉及家庭财产的分配问题,往往很容易发生纠纷,引发矛盾。很多老人为防止子女们为争夺财产闹到“家务宁日”,往往会选择写一份遗嘱来安排自己的“身后事”。
    如上述案例中,据黄某的子女所述,李某原是他们请来照顾父亲生活起居的保姆,直至二〇一四年年底听他人说起,才知父亲黄某已与李某领取了结婚证,但出于尊重老人,子女们没有过多干涉。万万想不到,老父去世后,李某竟挑起了家庭的财产纷争,还出示了一份所谓的遗嘱要求继承老父的房产。随后,双方就这份自书遗嘱发生了争执,子女们甚至怀疑李某与老父结婚的目的就是谋取财产。
    在办证过程中,李某一再向公证员强调,自己与黄某结婚绝对不是为了财产,且这份遗嘱确实是黄某生前自己写的,现在自己这样做也只是为了遵从黄某的遗愿。为缓和家庭关系,公证员分别与李某及黄某的几个子女谈话,告知他们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虽然自书遗嘱在后,但仍然不能改变公证遗嘱的内容,故该房产中属于黄某的产权份额应归黄小。之后,黄某的子女表示,虽然房子不可能给李某,但还是很感谢李某尽心尽力的照顾老父,愿意以金钱方式对其表达谢意,而李某也最终认识到经公证的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愿意搬出该房屋。
一份遗嘱能够体现生者的意愿,从一定程度上避免家庭财产纠纷,而一份公证遗嘱不仅具有一般遗嘱的作用性,更重要的是它不会被随意篡改、涂抹。所以即使到了对簿公堂的地步,有了公证遗嘱,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说公证遗嘱是实现老人生前遗愿的最后一道屏障。


转自:湖南省长沙公证处